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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清洗楼顶水箱,最高可罚3万元

时间:2015-02-04来源:未知 作者:苏克赛斯湘宝佳 关注:
不按规定保障水质会有什么后果?《条例》对此制定了强制措施:不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及储水设施消毒的,由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月23日,《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就此召开新闻发布会,《条例》中不少管水新规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在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方面也有不少新的亮点,下面苏克赛斯为您一一梳理:
价格杠杆调节 用水越多越贵
据介绍,目前南宁市有3000多家计划用水单位,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管理中重点管理的对象。《条例》通过价格杠杆,推进城市节约用水。明确计划用水单位的范围,规定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计划用水。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并经过批准;超计划用水的,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全额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城市供水节水管理。
鼓励综合开发利用再生水。《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节水专项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回收利用设施;经营酒店、游泳、水上娱乐、车辆清洗、大型景观等项目应当采取节水措施,实现循环用水;在分管供水的区域,城市绿化、园林景观、环境卫生、车辆清洗等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违反规定,未按照要求采取节水措施或未按要求使用再生水的,由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水质定期检测并向社会公布
水质是否达标是全社会普遍关心的民生问题。对此,《条例》分别从自检和部门检测两方面进行规范:一是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楼顶水箱等二次供水贮水设施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经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用户公布。二是规定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按照规定进行抽检,并逐步实现城市供水水质在线监测;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公共供水进行卫生检测,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检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不按规定保障水质会有什么后果?《条例》对此制定了强制措施:不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及储水设施消毒的,由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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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打开消防栓取水属违法
针对有市民擅自撬开消防栓取水用的现象,《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因消防需要,不得从市政消火栓等城市消防供水设施取水。不得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对违法取水行为,《条例》规定由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停水要提前24小时通知
为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恶意拖欠水费现象,《条例》明确,在合同中可以约定用户逾期不缴纳水费的违约金,且违约金每日最多不超过所欠水费总额的千分之三,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所欠水费的两倍。
《条例》还规定,供水企业应当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供水企业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护,或者二次供水设备清洗消毒等原因需要停水的,要做到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须采取临时供水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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