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总则
1、为贯彻.予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降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由不锈钢水箱厂等其他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贵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侧站负贵监.和位查执行悄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像选择、水派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脸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惫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像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探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俄式给水。